芜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芜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9年3月 27 日芜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12月26日芜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芜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而奋斗。
第四条 市供销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市供销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强化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发展道路。
第六条 市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全面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七条 市供销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全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市供销社设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第八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九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十条 市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加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综合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供销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大宗农副产品的储备进行组织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供销社反映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努力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联合合作,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法治建设、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的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十)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市供销社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依法享有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
(六)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市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产生。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二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为全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外派监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外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社根据职能和任务需要,可设立企事业单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市供销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一条 市供销社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本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
第四十六条 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芜湖市镜湖区。
市供销社英文全称是:WuHu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WHSMC。
第四十九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芜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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